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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
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制定了反射疗法师等3
个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反射疗法师等3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4-04-03-04 反射疗法师(※) 试行
2 4-06-01-01 口腔修复工(※) 试行
3 X2-05-05-09 健康管理师(☆) 试行
注:“☆”表示新职业;“※”表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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