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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注册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1999年7月16日)、《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1999年7月16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1999年7月23日)

  一、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两年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保健、预防业务工作的;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保健、预防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程序
  (一)所需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二寸免冠半身照片3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省外发放的《医师资格证书》另需提交发证机关的书面证明并注名是否在当地予以注册);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一式两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医师执业注册花名册》。
  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重新申请注册的,除上述2-8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3-6个月的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证明。

  医师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一式两份);
  3、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由省外变更至省内的,还应提交二寸免冠近照1张;由区外变更至区内的,还应提交医师变更注册信息软盘和变更通知单(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体检表》;由区内变更至区外的,应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5寸盘、《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提供军队原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 ,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凡要求提交的复印件的,均应在该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