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乡村医生养老有了制度保障
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乡村医生不但能够拥有养老保险,还将享受到政府的补助。
北京市已经初步确定的《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提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只要符合执业资质,在村级医疗机构受聘执业累计满20年及以上的乡村医生,男60岁、女55岁以后,每人每月可领取300元养老金,乡村医生执业不足20年及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有相应的养老政策;对继续聘用的乡村医生,最高可获得政府每月800元的补助。据悉,北京市政府出台的这一乡村医生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及基本待遇政策,在全国尚属首家。
由于年龄、执业资质等原因,1981年北京市乡村医生总数为11820人,后逐渐减少,截至2006年12月31日,北京市注册执业乡村医生有5506人。但此次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却本着“承认历史、合理确定、区县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把范围划定为:具有本市户口,取得北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1981年、1990年、1997年和2004年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北京市乡村医生证书》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可自愿参加,这意味着全市乡村医生都可以享受到实惠。
按规定,乡村医生每执业一年,市财政按照月领取养老金15元的标准,补助趸缴资金总额的40%。原则上,市、区县和个人按照4:4:2的比例承担趸缴部分,执业累计年限以20年为最高限。受聘乡村医生在规划设岗的基础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400元,药品零差价补400元,每月最高可获政府补助800元。
据了解,2006年该市乡村医生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为1000元左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