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公告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介绍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
凡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大、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轨,这次考试不开考。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者,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底。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故事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的年底到当年的年初。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7月份考试,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
200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初级:
初级(士)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01 药学 药学
002 中药学 药学
003 护理学 护理
004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09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010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初级(师)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13 药学 药学
014 中药学 药学
015 护理学 护理
016 中医护理学 护理
017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2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023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026 全科医学 主治医师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主治医师
028 内科学 主治医师
029 心血管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0 呼吸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1 消化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2 肾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3 神经内科学 主治医师
034 内分泌学 主治医师
035 血液病学 主治医师
036 结核病学 主治医师
037 传染病学 主治医师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主治医师
039 职业病学 主治医师
040 中医内科学 主治医师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 主治医师
042 普通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3 骨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4 胸心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5 神经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6 泌尿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7 小儿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8 烧伤外科学 主治医师
049 整形外科学 主治医师
050 中医外科学 主治医师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主治医师
052 中医肛肠科学 主治医师
053 中医骨伤学 主治医师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主治医师
055 妇产科学 主治医师
056 中医妇科学 主治医师
057 儿科学 主治医师
058 中医儿科学 主治医师
059 眼科学 主治医师
060 中医眼科学 主治医师
061 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062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063 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065 精神病学 主治医师
066 肿瘤内科学 主治医师
067 肿瘤外科学 主治医师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主治医师
069 放射医学 主治医师
070 核医学 主治医师
071 超声波医学 主治医师
072 麻醉学 主治医师
073 康复医学 主治医师
074 推拿(按摩)学 主治医师
075 中医针灸学 主治医师
076 病理学 主治医师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主治医师
078 口腔医学 主治医师
079 口腔内科学 主治医师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主治医师
081 口腔修复学 主治医师
082 口腔正畸学 主治医师
083 计划生育 主治医师
084 疾病控制 主管医师
085 公共卫生 主管医师
086 职业卫生 主管医师
087 妇幼保健 主管医师
088 健康教育 主管医师
089 药学 药学
090 中药学 药学
091 护理学 护理
092 内科护理 护理
093 外科护理 护理
094 妇产科护理 护理
095 儿科护理 护理
096 社区护理 护理
097 中医护理 护理
098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099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0 核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1 超声波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2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3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4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5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106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7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8 消毒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9 心理治疗 其他卫生技术
110 心电图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1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2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介绍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